通信基站机房的电力容量

6.2.1基站机房预留电源引入市电容量不应小于50kW,信源设备机房预留电源引入市电容量不应小于20kW,远端设备间预留电源引入市电容量不应小于5kW。 6.2.2移动通信机房内应独立设置交流配电箱。 6.2.3 移动通信机房内应独立设置计量装置。 6.2.4 室外露天或环境恶劣场所的配电设备应具备相应的防护等级,其功能和性能应符合所处场地的安全及正常使用要求。 6.2.5 建筑物配置后备电源系统时,其容量应满足建筑物移动通信设施运行的基本负荷要求,并应向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开放使用。 6.3 系统及导线 6.3.1 移动通信机房的供电线路应自建筑物总变配电室一级配电屏引出,不得与其他设备共用供电回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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